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吳植中 被告 涂傅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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