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黃天友 被告 黃天來
黃信德 黃信倫 黃信平 黃火金 黃淑惠 黃淑怡 黃天財 黃進宗 黃進賓黃秋月 黃梅 黃秀玉 黃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3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900元×面積10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9=45,9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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