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31號聲請人 林佳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秋燕 即永佳洋酒專賣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31號聲請人 林佳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秋燕 即永佳洋酒專賣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