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劉煥奎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黃亭瑋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元=2,34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補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