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
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楊文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
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