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丙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