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楊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資訊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