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24號
原 告 黃蘇玉秀
訴訟代理人 黃綺庭
被 告 碧瑤 江山第四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俊嘉
訴訟代理人 蔡芝英
林宏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
時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如無法到
庭,請以原告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並提出委任書狀,勿以
訴訟代理人之輔佐人身分到庭)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