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新市鎮崁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浩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秋香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三、被告於社區所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五、管委會報備資料、決議收費標準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
規約、本件管理費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