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新市鎮崁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浩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秋香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三、被告於社區所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五、管委會報備資料、決議收費標準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
  規約、本件管理費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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