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漢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漢軒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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