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超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徐文震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0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80,5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綜上所述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