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陳詩璇
被   告  蔡樹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58,800元,經原告屢
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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