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6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甲○○
            15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56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12日下午2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撥付
通知書及繳納狀況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雖
辯稱對於請求金額不爭執,希望能減免利息云云,惟查利息
為兩造締約時所明確約定,且利息尚未逾最高法定利率,雙
方即應同受拘束,被告辯稱希望減免利息云云,即乏所據。
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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