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16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小字第3571號再開辯論裁定附表:
原告請檢查本件訴之聲明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於三日內具狀
更正,並自行將更正狀繕本送達被告,以及將相關送達回證陳報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