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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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8年4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4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9014996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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