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抗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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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抗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幫助犯電信法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罰金新台幣(下同)3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教育程度不高,對法律規定認識不夠,且經濟困難而誤觸法網,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高,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幫助犯電信法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開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行之刑為罰金3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罰金36萬元,在各刑中之最多額18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38萬元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1│幫助犯│罰金拾捌│97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福建│98年│99年│││電信法│萬元,如│10月│地方法院│金門│度城│11月│金門│度城│3月│││第五十│易服勞役│間某│檢察署98│地方│簡字│16日│地方│簡字│16日│││八條第│,以壹仟│日│年度偵字│法院│第53││法院│第53││││二項之│元折算壹││第283號││號│││號││││非法使│日│││││││││││用無線││││││││││││電頻率││││││││││││罪││││││││││├─┼───┼────┼──┼────┼──┼──┼──┼──┼──┼───┤│2│幫助犯│罰金壹拾│97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福建│98年│99年│││電信法│萬元,如│12月│地方法院│金門│度城│11月│金門│度城│3月│││第五十│易服勞役│間某│檢察署98│地方│簡字│16日│地方│簡字│16日│││八條第│,以壹仟│日│年度偵字│法院│第54││法院│第54││││二項之│元折算壹││第284號││號│││號││││非法使│日│││││││││││用無線││││││││││││電頻率││││││││││││罪││││││││││├─┼───┼────┼──┼────┼──┼──┼──┼──┼──┼───┤│3│幫助犯│罰金壹拾│98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福建│98年│99年│││電信法│萬元,如│1月│地方法院│金門│度城│11月│金門│度城│3月│││第五十│易服勞役│15日│檢察署98│地方│簡字│17日│地方│簡字│16日│││八條第│,以壹仟││年度偵字│法院│第52││法院│第52││││二項之│元折算壹││第282號││號│││號││││非法使│日│││││││││││用無線││││││││││││電頻率││││││││││││罪││││││││││├─┴───┼────┴──┴────┴──┴──┴──┴──┴──┴───┤│備註│一、罰金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二、編號1之罪之第一審裁判,經抗告人提起上訴後,嗣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號案於99年3月16日具狀撤回上訴。│││三、編號2之罪之第一審裁判,經抗告人提起上訴後,嗣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案於99年3月16日審理時當庭撤回上訴。│││四、編號3之罪之第一審裁判,經抗告人提起上訴後,嗣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案於99年3月16日具狀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