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朱光仁 律師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罪,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15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號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於同日訊問後(99年度選訴字第1號),認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扣案證物,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就犯案過程所供述之情節差異甚大,復未經交互詰問之審理程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遂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於99年4月7日聲請撤銷羈押,認其並無犯罪嫌疑,亦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必要及可能,羈押原因並不存在。惟原審法院以被告犯行有共同被告 張金秋謝承和池益健 之供述,證人 曹以標楊彩雲 、張洛凡、 潘婉瑜林樹清 之證述,並有錄音譯文及扣案500萬元可憑,已有相當具體理由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之陳述與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供述情節,出入甚大,是其共犯結構及分工情形,尚有藉由本案進入審理後,經由交互詰問予以釐清之必要,為求保全本案證據之真實性及訴訟程序之進行,若未將被告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後續之審理,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乃於99年4月14日裁定駁回被告之撤銷羈押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並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罪,難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勾串其他共犯之必要與可能,無任何羈押原因存在,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三、經查被告除於99年4月7日聲請撤銷羈押外,復於同年月15日向原審法院提出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原審法院於99年4月21日另以99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等情,有上開案件卷宗、裁定、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被告既已釋放,並未在押,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無抗告利益,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