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明勳
凃嘉瑞 被告 林素美
劉金鑫 彭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