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85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1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請求金額明細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勘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