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光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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