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請與相對人甲○○間為醫療糾紛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調解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本
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調解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金額繳納調解聲請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
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