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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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
第21179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店
簡字第8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
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
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2117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店簡字第8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
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吳建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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