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522號債權人臺南縣善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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