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51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總金額雖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3紙所示,該本票之票據權利人為聲請人甲○○、丙○○各自所有,故費用應各自負擔,且聲請人甲○○所有1紙本票金額為400,000元,是應徵費用為1,000元,聲請人丙○○所有2紙本票金額各為1,200,000元、1,000,000元,是應徵費用為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後,故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