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六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源即潮成商行
      陳美玲
      坤桂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蘇建源
被  告 元堃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柯小萍
被  告 丞鋕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鍾惠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5340號、第6811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
下:
主文
陳茂源即潮成商行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科罰金
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製造未取
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處拘役伍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丁○○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
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元堃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甲○○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販賣未取
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丞鋕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
之飼料罪,科罰金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
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之過失意圖販賣
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科罰金貳仟元,折合
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一、㈠第8行「自104年1月1日起」應補充
為「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犯罪事實一、
㈡第8行「自104年1月31日起」應補充為「自104年1月
31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犯罪事實一、㈢第8行「自10
4年2月2日起」應補充為「自104年2月2日起至同年月
10日止」,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應補充「證人 王秉正 於偵訊
時之陳述、元凱企業社現場照片2幀及潮成商行、坤桂貿易
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丞鋕貿易有限公司之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乙○○、丙○○行為後,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7條於
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
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
或輸入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款、第2款或第3款之飼料或飼料
添加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
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同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
20條第1款至第3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
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
第27條第1、2項規定「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
藏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
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
、後規定,修正後第26條、第27條之規定均刪除單科罰金之
刑種,並均提高有期徒刑之刑度及併科罰金之數額,顯非有
利於被告乙○○、丙○○,本案關於乙○○、丙○○及陳茂
源即潮成商行、丞鋕貿易有限公司部分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6條
、第27條規定處斷,合先敘明。至於被告丁○○、甲○○及
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因在飼料管理
法第27條修正施行後,其等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其
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接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自
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其行為
終止時之現行飼料管理法規定,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00年
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分述如下:
㈠核:
⒈被告陳茂源即潮成商行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飼料
管理法第26條第2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
證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以修正前同法第26
條之罰金刑。
⒉被告乙○○所為,係犯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項、
第1項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
⒊被告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
第27條第2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
造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以同法第27條之罰
金刑。
⒋被告丁○○所為,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項、第1項
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⒌被告元堃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
第27條第2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
造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以同法第27條之罰
金刑。
⒍被告甲○○所為,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項、第1項
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
⒎被告丞鋕貿易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飼料
管理法第27條第2項、第1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
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科
以同法第27條之罰金刑。
⒏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項、
第1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
飼料罪。
㈡被告乙○○過失製造應經許可而未經許可之飼料係為達供己
販賣目的之階段行為,依吸收關係,其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
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為製造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飼料管
理法第27條第2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
製造之飼料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172號、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
○、丁○○、甲○○、丙○○,上開犯行,不論是過失製造
、過失販賣或者是過失意圖販賣而貯藏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
製造飼料之犯行,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是其等上開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
均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依上開說明,在行為概念
上,縱有多次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貯藏之舉,仍均應評
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㈣爰審酌被告乙○○、丁○○、甲○○、丙○○,上開犯行,
均恐有危害國內食品衛生、安全之虞,而影響國民健康,實
非可取,及其等製造或販賣之期間非長,惟考量其等均非故
意違犯、獲利有限,本件被告乙○○、丁○○、甲○○、丙
○○等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丁○○高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被告甲○○高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被告丙○○高職畢業
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家庭及經濟狀況」、「教育程度」欄所載),及其他一切情
狀等,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4、6、8項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陳茂源即潮成
商行、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丞鋕貿易有
限公司則各依飼料管理法第33條、第26條、第27條之規定,
分別量處主文第1、3、5、7項所示之罰金。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修正前、後)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項、第1項、第27條
第2項、第1項、第33條。
㈢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
㈣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顏錦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飼料管理法第26條(104年2月4日修正前)】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之飼料
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
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26條(104年2月4日修正後)】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之飼料或飼料添
加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
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27條(104年2月4日修正前)】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款、第2款或第
3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3千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27條(104年2月4日修正後)】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之飼
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33條】
法人之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26條或第2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
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340號
104年度偵字第6811號
被告陳茂源即潮成商行
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元長鄉○○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女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元長鄉○○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坤桂貿易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00巷00號1樓
兼代表人丁○○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告元堃貿易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土庫鎮中圍15之15號
兼代表人甲○○女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土庫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告丞鋕貿易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斗南鎮○○路000號
兼代表人丙○○女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虎尾鎮惠來19之5號
居雲林縣虎尾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㈠陳茂源係潮成商行之負責人,乙○○為 陳茂榮 之妻,實際經
營潮成商行,經營、生產動物油脂飼料。乙○○應注意製造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含添加物)者,須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含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
製造許可登記證後,始得製造,而依其智識又無不能注意情
事,詎乙○○仍未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已公告動物油脂自104年1月1日起應申請製
造許可登記證始得製造,仍未經許可即接續自104年1月1
日起擅以動物油脂製造動物性飼料及添加物,即豬油及肉粕
粉等物,並銷售1萬860公斤豬油予元凱企業社之 洪素惠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銷
售3萬6,210公斤豬油予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之丁○○,另又
銷售2萬8,640公斤肉粕粉予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之甲○○。
㈡丁○○係坤桂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丁○○應注意其販賣
豬油摻混飼料,倘該添加物之製造未依公告檢驗,其品質安
全依法即有失守危險,故應避免購買、販賣無製造許可登記
證之豬油,而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丁○○仍未
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10月30日,已公告動
物油脂自104年1月1日起應申請製造許可登記證始得製造
,仍擅向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潮成商行購買3萬6,210公斤
豬油後,自104年1月31日起轉售不知情之畜農 王獻銘 等人

㈢甲○○係元堃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甲○○應注意其販賣
肉粕粉摻混飼料,倘該添加物之製造未依公告檢驗,其品質
安全依法即有失守危險,故應避免購買、販賣無製造許可登
記證之肉粕粉,而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甲○○
仍未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10月30日,已公
告動物油脂自104年1月1日起應申請製造許可登記證始得
製造,仍擅向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潮成商行購買2萬8,640
公斤肉粕粉後,自104年2月2日起轉售不知情之廣濟油脂
新業有限公司。
㈣丙○○係丞鋕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丙○○應注意其販賣
豬油摻混飼料,倘該添加物之製造未依公告檢驗,其品質安
全依法即有失守危險,故應避免購買、販賣無製造許可登記
證之豬油,而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丙○○仍未
注意,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10月30日,已公告動
物油脂自104年1月1日起應申請製造許可登記證始得製造
,仍擅向無製造許可登記證之鼎泰豐企業社(另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購買2萬1,140
公斤豬油後,意圖販賣而貯藏於雲林縣斗南鎮義和115號倉
庫。嗣為雲林縣政府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政府函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丁○○、甲○○、丙○○
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
「飼料詳細品目」、雲林縣政府104年2月5日訪談記錄(
被告乙○○)、雲林縣政府104年3月3日訪談記錄(陳柏
丞即丞鋕貿易有限公司業務)雲林縣政府104年3月3日訪
談記錄(被告丁○○)、潮成商行104年1月間銷貨進貨明
細清單1紙、元凱企業社104年1月26日向潮成商行進貨單
及進貨明細單各1紙、丞鋕貿易有限公司向鼎泰豐企業社購
買飼料用油發票2紙、坤桂貿易有限公司104年1月份油脂
流向明細表1紙、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售出飼料用油開立之統
一發票5紙元堃貿易有限公司售出肉粕粉開立之統一發票2
紙、坤桂貿易有限公司現場照片2紙、丞鋕貿易有限公司現
場照片2紙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丁○○、甲○○、
丙○○之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項、第1項
之過失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及同法第27條第2項、
第1項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等罪嫌,其
前開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係為達販售目的之階段行
為,依吸收關係,應論以較重之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項、
第1項製造未取得製造登記證之飼料罪嫌。核被告丁○○、
甲○○、丙○○所為,均係犯飼料管理法第27條第2項、第
1項過失販賣未取得製造登記證而製造之飼料罪嫌。另飼料
管理法第33條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
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26條、第27條之罪者
除依各該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
條之罰金刑。是被告陳茂源即潮成商行因其實際負責人即被
告乙○○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6條之罪,請依前開規定,科以
同法第26條之罰金刑。被告坤桂貿易有限公司、元堃貿易有
限公司、丞鋕貿易有限公司,亦因其代表人即被告丁○○、
甲○○、丙○○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7條之罪,請依前開規定
,科以同法第27條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檢察官陳昭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楊潔茹
附錄所犯法條:
飼料管理法第26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之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27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
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
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3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26條或第2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