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參點壹壹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參壹公克,純質淨重零點玖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數量淨重貳點肆陸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海洛因四包(淨重三點一一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按,及安非他命三包(毛重二點四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四段三九五號旁鐵皮屋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當場查扣海洛因四包及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送強制戒治屆滿六個月,其戒治處遇成績經評定為合格,符合停止戒治要件,有臺灣臺中戒治所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中戒所輔字第0九六一一00六0四號函送之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在卷足憑,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同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四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徵)。
三、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四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三點一一公克,空包裝總重一點三一公克,純質淨重零點九零公克;又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三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送驗數量淨重二點四六五八公克,合計驗餘數量淨重二點四六二六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按,上開物品均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