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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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7年4月23日及5月15日裁定命補正,業已合法送達並獲回覆,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附表:
一、最近1年內每月支出房貸35000元之繳納證明。
二、最近1年內支出舅舅子女之教育費每月7000元之繳納證明。
三、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14000元之詳細項目、金額,並附相關單據。
四、請提出聲請人表哥 周文智 表嫂 陳美珍 工作不穩定之證明,及毀諾事由為母親重病之證明文件並附相關醫療費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