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謝式銘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何正程 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訴人如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盧江陽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