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振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振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振興前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附表:受刑人伍振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11.24│100.07.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27224號│第17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交易緝字第14號│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1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26│103.03.2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聲請書誤為臺中地院)││││確├──────┼───────────┼───────────┼───────────┤│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98號│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1號│││判│案號│(聲請書誤為102年度交易││││決││緝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3.07│103.03.26│││││(聲請書誤為103.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緝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1120號│第1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