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告 陳何勝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折價賠償及更換新車輛,依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陳報狀所載,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新車原價649,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4,900元【計算式:200,000(元)+649,000(元)=86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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