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蔡清明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蔡婉婷 法定代理人 潘薇薇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終止蔡清明(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ㄧ0000000ㄧ號)與蔡婉婷(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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