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素鈴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沈主教、 郭沈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主教、郭沈華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主教之連帶請求,欠缺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故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一債務人郭沈華住桃園縣八德市○○○街○○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是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沈主教、郭沈華發支付命令,違背首揭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