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銘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銘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銘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100年度審訴字第792號;編號2:100年度審訴字第2269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u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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