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倬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