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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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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