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叁仟伍佰陸拾元(計算式:16坪=52.89264平方公尺,52.8926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84,200元=4,45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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