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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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丁○○戊○○丙○○被告中漢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樓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己○○
癸○○
樓乙○○上四人共同 張至剛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 律師
陳美卿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