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69號上訴人 黃榮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65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2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黃榮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稱其已知悔悟,正在接受治療,並有正當工作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鄧振球法官朱瑞娟法官蘇振堂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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