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2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所為93年度訴第2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8行關於「94年5月28日」之記載,更正為「93年5月28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以93年度訴第266號判決在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8行關於「94年5月28日」之記載,更正為「93年5月28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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