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5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丙○○
17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之利息(以年利率表示)。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