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О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補正如附表編號一、五、六所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印章、印文、署押,均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另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偽造之私文書,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均已因提出申請而交付第一商業銀行保管,並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薛德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偽造 吳敏 │││偽造│偽造│││偽造之私文│慈之署押││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書│、印文數││││││││量│││││││││├─┼───┼───┼─────┼────────┼─────┼────┤│││││申請開戶│①│①部分:│││九十年│臺北市│甲○○、│①利用信義路安│印鑑卡二份│印文共二│││二月十│信義路│第一商業│和路口不知情不姓│。│枚(聲請│││三日│四段一│銀行│名刻印商人偽刻吳│②│書認此部││││八四號││敏慈印章並使用。│第一商業銀│份被告尚││││第一商││②持拾獲甲○○之│行存款相關│偽造吳敏││一││業銀行││身分證並自稱本人│服務性業務│慈署押二││││安和分││。│申請書暨約│枚,然觀││││行││③向不知情之行員│定書一份(│諸印鑑卡││││││ 黃朝蓉 辦理。│聲請書誤載│上「吳敏│││││││為金融卡及│慈」三字│││││││全行代付款│乃戶名資│││││││申請書暨約│料之記載│││││││定書,應予│,並非表│││││││更正)。│示本人之││││││││署名,自││││││││非被告之││││││││署押。)││││││││││││││││②部分:││││││││署押二枚││││││││及印文三││││││││枚。│├─┼───┼───┼─────┼────────┼─────┼────┤││九十年│││偽蓋上開偽刻之吳│取款憑條一│印文一枚││二│二月十│同右│同右│女印章於取款憑條│張。│。│││四日│││上提領存款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九十年│同右│同右│偽蓋上開偽刻之吳│取款憑條一│印文一枚││三│八月六│││女印章於取款憑條│張。│。│││日│││上提領三萬元。│││├─┼───┼───┼─────┼────────┼─────┼────┤│││││辦理新印鑑:│印鑑掛失暨│署押二枚│││九十年│同右│同右│①再度偽刻「吳敏│更換新印鑑│、印文一││四│十二月│││慈」另一印章並使│申請書兼登│枚。│││二十四│││用│錄單一張││││日│││②同編號一②③│││├─┼───┼───┼─────┼────────┼─────┼────┤│││││利用不知情之 張治 │取款憑條一│印文二枚│││九十一│同右│同右│本偽蓋上開偽刻之│紙│(聲請書│││年三月│││吳女新印章提領存││誤載印文││五│十三日│││款八萬元:││一枚,應││││││①仍持第二次偽刻││予更正)││││││之印章。││。││││││②持甲○○交予之││││││││身分證。│││││││││││├─┼───┼───┼─────┼────────┼─────┼────┤│││││①同編號五②│①取款憑條│①部分:│││九十一│同右│同右│②利用不知情之張│一紙(聲請│印文二枚│││年三月│││治本偽蓋上開新印│書漏載,應│(聲請書│││十四日│││於取款憑條(聲請│予補充)。│漏載,應││││││書漏載應予補充)││予補充)││││││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六││││入傳票,並偽簽吳│②│②部分:││││││女簽名於匯款申請│匯款申請書│署押一枚││││││書代收入傳票而提│代收入傳票│。││││││款一百四十三萬四│一張。│││││││千五百元並匯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六0二一六││││││││0000000號││││││││ 周昕周女 之姊)││││││││帳戶內。│││││││││││├─┼───┼───┼─────┼────────┼─────┼────┤││九十一│同右│同右│偽蓋上開偽刻之吳│取款憑條一│印文一枚││七│年四月│││女新印章於取款憑│張。│。│││八日│││條提領七十一元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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