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55號
原 告 黃泰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堤普拉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
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
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