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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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壢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鄭士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
101年7月10日以平警分刑字第1016020816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因逾期繳納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士豪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鄭士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0日以平警分
刑字第1016020816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
元確定在案,惟被移送人未到案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
及執行通知單等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為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1
日不滿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3日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