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被告詐欺案件,原審係以其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