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號聲請人 黃泉祥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1,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