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奇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奇瑜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2%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2月1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4,163元整,及自民國10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