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淑芳 被告 陳泓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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