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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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鼎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
332號被告楊鼎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提起公訴,惟因被告死亡,該案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3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係第二級毒品,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可憑,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予宣告沒收銷燬,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