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聲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國欽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欽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於民國97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3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