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戊○○
一、原告與被告甲○○、乙○○、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且被告甲○○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5年8月29日死亡。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於調解程序所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
(二)被告甲○○、乙○○、丁○○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告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 陳明 就被告李君娜部分如何訴請分割共有物。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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